(國資產發(fā)〔1997〕39號)
中共中央各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常委會辦公廳、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行業(yè)總公司、各國家試點企業(yè)集團,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公廳)、檔案局: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我們制定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在執(zhí)行過程中有什么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告訴我們。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國家檔案局
1997年8月26日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檔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檔案,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做好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檔案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企業(yè)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產權登記檔案,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辦理產權登記中直接形成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證書和記載上述信息的計算機軟盤以及企業(yè)提交的有關文件、證明、報表等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 產權登記檔案工作在國家檔案局統(tǒng)籌規(guī)劃、組織協調下,由國有資產主管機關統(tǒng)一領導,實行分級管理,同時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指導、監(jiān)督。
第四條 產權登記檔案管理的任務是收集、整理、保管產權登記檔案材料,并提供利用等服務。
第五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配備具有專業(yè)知識的專職人員負責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確保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tǒng)、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立卷與歸檔
第六條 產權登記檔案材料歸檔范圍是:
(一)經審定的各類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
(二)有關部門或單位批準企業(yè)、單位設立、變動、終止的文件。
(三)國有資本金數額及來源證明。
(四)企業(yè)章程。
(五)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的企業(yè)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變更文件及上述事項變更后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六)國有資產經營年度報告書。
(七)收回的產權登記證書。
(八)境外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持有國有股權或擁有物業(yè)產權辦理委托轉名法律手續(xù)的法律文本(副本)及境外企業(yè)產權登記的其他有關材料。
(九)行政事業(yè)單位產權登記的其他有關材料。
(十)載有上述信息的計算機軟盤。
(十一)管理部門需要的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材料。
第七條 產權登記檔案的立卷原則:
(一)保持文件之間的有機聯系,區(qū)別不同的保管期限。
(二)以戶為單位,一戶一卷,或一戶數卷。
第八條 產權登記檔案的歸檔方法
(一)產權登記檔案的立卷工作應由產權登記人員負責。
(二)產權登記人員將辦理完畢的產權登記文件材料收集齊全,按《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檔案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要求組成案卷。
(三)立成案卷的產權登記檔案應及時向本單位檔案部門或檔案管理人員歸檔并辦理歸檔手續(xù)。
(四)產權登記檔案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保存一定時期后,按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向同級綜合檔案館移交。
第三章 保管與利用
第九條 產權登記檔案應配備專用設備單獨存放,不得與其他文件資料混存。做到防盜、防光、防潮、防塵、防蟲、防火等。對磁性載體檔案,還應做好防病毒等工作。
第十條 產權登記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長期和短期(詳見《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檔案管理人員工作變動時,應將其保管的產權登記檔案清點核實,并辦理檔案移交手續(xù)。
第十二條 產權登記檔案的排列方法:類--戶--年(產權登記)。
第十三條 產權登記檔案應編制必要的檢索工具以方便查找和利用。
第十四條 本單位工作人員查閱產權登記檔案時,需經業(yè)務主管領導批準,并向檔案管理人員辦理登記手續(xù)后,方可查閱;外單位人員查閱檔案,需持本單位介紹信及本人證件,經主管領導批準,并履行登記手續(xù)后,方可查閱。
第十五條 查閱者不得在案卷資料上修改、涂抹、拆取、標注和損毀。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抄錄、復印。
第四章 鑒定與銷毀
第十六條 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會同產權登記業(yè)務承辦人員,對保管的檔案材料進行鑒定,對保管期限已滿的產權登記檔案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領導批準后銷毀。
第十七條 檔案材料銷毀時,應指定兩人以上進行監(jiān)銷,注意保密,監(jiān)銷人應在監(jiān)銷清冊上簽字。已銷毀的案卷材料,應在有關條目備注欄內注明。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檔案管理人員、其他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制訂。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